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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发票管理办法》大改!明确电子发票法律地位,每刻全面支持专票电子化落地

为全面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深化税收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,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。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(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。其中,征求意见稿有15点重大修订,明确“电子发票”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,增加发票类型内容;增加发票赋码的管理内容;“企业印制发票”事项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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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一、明确电子发票的地位和法定效力 


此次《办法》(意见稿),修改一大亮点,是明确“电子发票”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。《办法》意见稿在第三条谈及发票定义时,首次明确发票“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”。这意味着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为推进发票电子化提供法律制度保障。


 // 明确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


《办法》(意见稿)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发票“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”;在第三条增加第二款“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,电子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。单位、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,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”,为电子发票应用、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;同时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“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,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”。



 // 明确提出要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,逐步实现全面电子化


修改该办法主要目的是全面推进电子发票,着力完成发票电子化任务,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发票管理办法,针对《办法》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进一步优化发票服务程序,简化发票领用手续,规范引导电子发票社会化服务,巩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成果。


目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普及,但电子专票还在逐步推广中。由于电子发票处于试点改革阶段,上述《办法》意见稿明确,电子发票具体管理规范将授权制定的《电子发票管理办法》予以明确,待条件成熟后,再以完善法规方式进行固化。为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,《办法》意见稿明确了发票数据禁止性行为及相应处罚,这有助于规范发票数据使用,保障纳税人权益,维护发票数据安全。



 // 对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的领取和开具列出详细规定


为保障受票方合法权益,防范涉票风险,增加作废纸质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及罚则:对于发票作废,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,如需作废发票,应当收回原发票并注明“作废”字样;如需开具红字发票,应当收回原发票注明“作废”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。开具电子发票后,如需开具红字发票,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。


滑动查看:《办法》(意见)15项重大修订


(一)根据现行规定,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,此次修改统一将《办法》全文中的“领购”修改为“领用”,涉及第二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九条第一项。

(二)明确“电子发票”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,增加发票类型内容,在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发票“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”;在第三条增加第二款“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,电子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。
单位、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,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”,为电子发票应用、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;同时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“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,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”。
(三)增加发票赋码的管理内容,将第五条修改为“发票的种类、联次、内容、赋码规则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”,明确发票“赋码规则”相应管理权限属于税务机关,以保证发票赋码的唯一性。
(四)“企业印制发票”事项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,为适应此要求,一是将第八条第二款中“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,并发给发票准印证”中的“准印证”修改为“印制通知书”;
二是将第十二条中“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”中的“批准”修改为“确定”;
三是删除第三十七条中“对印制发票的企业,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”的处罚规定。
(五)为优化跨省印制发票流程,降低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及管理成本,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“由印制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”。
(六)根据“多证合一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,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领用发票的实际需要,将第十五条第一款“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、经办人身份证明”修改为“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证件、经办人身份证明”,明确“设立登记证件”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。
(七)为保护用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,防范非法冒用身份领开发票违法行为,此次修改在“发票领用、发票开具和发票代开”业务中增加身份验证的要求:
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”修改为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验证和发票领用手续”;
二是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增加“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进行身份验证”;
三是在第二十一条“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开具纸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”后增加“开具发票人员应当进行身份验证”作为第三款。
(八)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,改变原来单纯依据经营范围和规模进行发票核定的局限性,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mai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、规模和风险级别”,增加“风险级别”作为发票核定的判断依据之一,以此提高发票核定的精准性。
(九)《行政诉讼法》修订后,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合法证据的法律地位,发票领用、缴销等数据信息及时存储在税务信息系统中,供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,不再需要通过纸质发票领购簿、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信息,因此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中涉及“发票领购簿”和“发票登记簿”的表述和管理要求,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,提高办税效率;在第二十七条“办理发票的变更、缴销手续”中增加“核定信息”,以确保条款表述的完整性。
(十)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用票需求,提升服务质效。
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“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”修改为“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、数量以及领用方式”,明确发票领用流程的办理时限;
二是在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“并告知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”,明确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。
(十一)从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看,各地对异地经营领用发票已不再要求提供保证人或收取发票保证金,因此,删除现行第十八条,取消保证人及发票保证金管理要求,从制度上固化“放管服”改革成果。同时,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。
(十二)为保障受票方合法权益,防范涉票风险,增加作废纸质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及罚则:
一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“开具纸质发票后,如需作废发票,应当收回原发票并注明& #39;作废’字样;如需开具红字发票,应当收回原发票注明& #39;作废’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。开具电子发票后,如需开具红字发票,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”;
二是在第三十四条增加“未按照规定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的”作为第十项。
(十三)明确仅纸质发票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:
一是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“开具纸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”;
二是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“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内开具”和第二款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、县开具发票的办法”中的发票表述前均增加“纸质”;
三是在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明确“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”。
(十四)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,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,不得有下列行为”中增加“窃取、截留、篡改、出售、泄露发票数据”作为第六项,列明发票数据禁止性行为;
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相应内容,明确对禁止性行为应予处罚。增加上述禁止性条款及罚则,有助于规范发票数据使用,保障纳税人权益,维护发票数据安全。
(十五)适应税收现代化管理要求,减轻纳税人的负担,删除第二十八条中“保存期满,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”。
同时,删除第四十四条中的“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《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》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《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”。



 二、每刻全面支持发票全面电子化落地 


针对发票电子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,以及近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进一步落地,每刻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完善的解决方案来应对。从电子发票直接通过第三方平台导入到报销系统,自动查重验真,直接管理发票抬头信息,到电子发票导出至档案系统,提供一站式高效报销的管理流程。


// 配套功能升级支持增值税电子专票落地


近期在多地新增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,针对快速落地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,每刻系统也进行了快速响应,配套功能进行了全面升级。支持电子专票的智能识票功能;支持电子专票自动实现价税分离;支持电子专票的发票抬头校验、连号校验;以及单据签收存在电子专票筛选项,帮助企业稳步迈入发票全面电子化时代。


// 四种方式一键导入电子发票

每刻支持支付宝、微信、邮箱、短信等多种导入方式,随时随地轻松实现发票导入。此过程中系统将会对发票自动进行查重验真,让员工报销更便捷,让财务审核更简单。同时,已经上线的每刻票夹小程序,让发票管理随时随地,更加轻松。


// 支持OFD格式电子发票线上报销、存档

每刻报销支持OFD格式电子发票上传、在线预览功能。只需要简单三步,便可以对OFD格式的电子发票进行上传、预览及归档保存,无需转换为其他文件格式。从而降低企业及财务人员应用难度和认知成本,为员工打造极速畅快的报销体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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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/入账归档环节,每刻档案免打印存储发票

每刻档案通过与每刻报销系统的无缝对接,以及各大业务系统(如ERP、OA、CRM等),各大银行系统((例如中国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工商银行、建设银行、招商银行等),各大财务系统(如金蝶、SAP等),税务系统(例如发票认证系统)的打通,直接将企业内外部档案数据采集到每刻电子档案系统中,并建立智能化关联。从而帮助企业降低档案存放成本、档案管理时间和人力成本、档案耗材成本。


本文摘选自:国家税务总局、首席财务官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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